第二十條
臺灣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
二、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
三、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強制出境者。
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