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以其百分之二十充作業基金,百分之三十五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二十五改善監獄內部設施,百分之二十充獎勵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及獎勵,由典獄長擬具詳細計劃。呈請該管監督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