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呈由監督機關報經司法行政部核准後,解交鄰近監獄執行。
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交鄰近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交鄰近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