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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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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
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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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全文修正
律師法
第八章 律師之懲戒
第一節 總則
第八十二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得聲請迴避。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如認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