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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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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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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全文修正
律師法
第七章 公會
第一節 地方律師公會
第五十七條
地方律師公會應訂定章程,報請所在地地方檢察署、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備查;章程有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