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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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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條
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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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全文修正
律師法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於我國政府機關執行職務時,應使用我國語言及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