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條
懲戒處分如下:
一、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六小時至十二小時之研習。
二、警告。
三、申誡。
四、停止執行職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五、除名。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應併為第一款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