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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單一條文
第六十八條
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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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全文修正
律師法
第七章 公會
第二節 全國律師聯合會
第六十八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將其章程,報請法務部及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查;章程變更時,亦同。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訂定律師倫理規範,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