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律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檢察署: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開會之時間、地點及會議情形。
四、提議、決議事項。
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將前項陳報層轉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