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律師公會除左列事項外,不得提議或決議:
一、法律、命令及律師公會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二、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法院或首席檢察官或社會行政主管官署所諮詢之事項。
三、關於法令修改或司法事務或律師共同利益,建議於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法院或首席檢察官或社會行政主管官署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