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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單一條文
第三條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其他名稱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組織條例、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法務部調查署組織法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69 年 07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56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民國 45 年 04 月 10 日 制定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三條
本局設國家安全維護處、廉政處、經濟犯罪防制處、毒品防制處、洗錢防制處、資通安全處、國內安全調查處、保防處、國際事務處、兩岸情勢研析處、諮詢業務處、鑑識科學處、通訊監察處、督察處、總務處及公共事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