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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一條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其他名稱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組織條例、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法務部調查署組織法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69 年 07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56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民國 45 年 04 月 10 日 制定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十一條
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