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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單一條文
第十二條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其他名稱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組織條例、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法務部調查署組織法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69 年 07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56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民國 45 年 04 月 10 日 制定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十二條
本局得層報行政院核准,於政府重要駐外館處、機構派駐人員,負責機關安全保防業務及職掌涉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