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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單一條文
第十六條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其他名稱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組織條例、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法務部調查署組織法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69 年 07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56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民國 45 年 04 月 10 日 制定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十六條
本局為適應電訊業務及科學技術之需要,得置總工程師一人,簡任;工程師二人至四人,薦任;技正二人至六人,薦任;總臺長、副總臺長各一人,均薦任;偵測監察臺長一人,薦任;報務長、機務長各一人,薦任;報務員二十五人至一百二十人,其中三分之一薦任,餘委任;技士二十四人至六十人,其中三分之一薦任,餘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