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統籌規劃、配置及運用專業輔導人員。
二、提供學校嚴重適應困難、嚴重行為偏差及嚴重自我傷害學生之輔導諮商、轉介及轉銜服務。
三、提供學校輔導學生之個人及系統評估、輔導諮商、資源轉介服務。
四、統籌調派專業輔導人員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連結之直接或間接服務。
五、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六、支援學校辦理系統整合之個案會議。
七、進行輔導處遇成效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
八、辦理專業輔導人員之專業增能、研習及督導工作,並得協助主管機關規劃輔導教師之專業增能及研習工作。
九、協助主管機關推動重大學生輔導政策。
十、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之規劃及推動。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應配置主管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及行政人力;主管人員應由學校主管機關遴選具輔導專業專長者擔任。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組織、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人員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與學校之協調聯繫及各級主管機關對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督導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為利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運作,提升專業及任職意願,同時提供學生完備之輔導諮商管道,各級主管機關皆應寬列預算,並逐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討並調整運行策略,以符本項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