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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七條
學生輔導法
學生輔導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制定
學生輔導法
第十七條
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