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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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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學生輔導法
學生輔導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制定
學生輔導法
第十六條
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