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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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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學生輔導法
學生輔導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制定
學生輔導法
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所需經費,並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