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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二條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運動產業獎助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法、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運產獎助條例、運產條例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制定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十二條
為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