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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七條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運動產業獎助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法、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運產獎助條例、運產條例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制定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二十七條
民間機構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條規定者,其參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營運重大公共建設之運動設施,得依同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