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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四條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運動產業獎助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法、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運產獎助條例、運產條例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制定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二十四條
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