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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單一條文
第六條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運動產業獎助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法、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運產獎助條例、運產條例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制定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置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並定期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