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推展運動產業發展,對於下列事項,得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獎助措施:
一、法人化與相關稅籍登記。
二、產品或服務之創作或研究發展。
三、產品或服務之推廣及宣導。
四、運動場館設施之興建與營運。
五、培訓專業人才及招攬國際人才。
六、運動團體之發展。
七、產學合作之推動。
八、運動賽會之舉辦。
九、引進國外受歡迎的運動服務商品及創新營運模式。
十、健全經紀人制度。
十一、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十二、運用資訊科技。
十三、促進投資招商。
十四、事業互助合作。
十五、市場拓展。
十六、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七、參與國內外競賽。
十八、產業群聚。
十九、蒐集產業及市場資訊。
二十、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運用。
二十一、協助活化固有優良傳統體育及特定族群體育活動。
二十二、參與或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消費支出。
二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具運動產業創新或健全發展之事項。
前項輔導或獎助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