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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十三條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其他名稱
:財團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財團法人國家運動選手培訓暨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制定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