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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十條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其他名稱
:財團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財團法人國家運動選手培訓暨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制定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