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選拔、培訓及輔導參賽。
二、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之培育及進修。
三、提供醫療照護及心輔資源支援訓練之執行。
四、本中心場館之營運及管理。
五、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身心照顧、權益保障、課業輔導及生涯諮商輔導。
六、競技運動相關事項之國際交流。
七、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
八、運動文化與相關物件之保存。
九、培訓運動員之溝通與權益保障。
十、其他與競技運動推展相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