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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六條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其他名稱
:財團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財團法人國家運動選手培訓暨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制定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十六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