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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全文修正
教師法
第七章 申訴及救濟
第四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及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書應主動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應不包括自然人姓名以外之自然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