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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版本: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全文修正
教師法
第六章 教師組織
第四十一條
學校不得限制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或擔任教師組織職務。
學校不得因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解聘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