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複檢工作之實施,得授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縣市教師複檢委員會辦理。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複檢:
一、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
二、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者。
教師合格證書由教育部統一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