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資格,以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方式,須經入學考試合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
第一項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同等學力之標準,及前項之甄試、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方式,須經入學考試合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
第一項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同等學力之標準,及前項之甄試、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