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私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本法未規定者,依私立學校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私立補習班,除依本法之規定外,其立案、招生、獎勵及監督等,準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至第十款、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