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國民補習學校、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學生,修業期滿試驗及格者,准予結業,並由學校給予結業證明書。
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學生,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