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補習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補習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凡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以國民補習教育;已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得受進修補習教育;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得受短期補習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