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授課,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其教學內容,以同級、同類學校之主要科目為準。每一科目教學總時數,不得少於同級、同類學校課程標準內總時數三分之二。每一科目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