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補習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正式學校相當各種主要科目,經試驗及格者,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考驗,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考驗及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與資格證明書,證明其具有同級正式學校畢業同等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