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幼稚園之設立應符合左列標準:
一、園址適當且確保安全。
二、園長及教師符合規定資格。
三、私立者應寬籌基金,其資產及經費來源,足供設園及發展之需要。
四、園舍、面積、保健、衛生、遊戲、工作、教學等設備符合幼稚園設備標準;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