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幼稚園園長、教師以由幼稚師資培育機構畢業者擔任為原則。但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亦得擔任:
一、專科以上學校有關系、科畢業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三、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幼稚園園長、教師資格者。
幼稚園園長、教師之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有關系、科畢業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三、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幼稚園園長、教師資格者。
幼稚園園長、教師之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