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幼稚教育之實施,應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為主,並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達成左列目標:
一、維護兒童身心健康。
二、養成兒童良好習慣。
三、充實兒童生活經驗。
四、增進兒童倫理觀念。
五、培養兒童合群習性。
幼稚教育之課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