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空中大學得設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置專任或兼任主任一人,由校長聘任之,負責各該中心有關事宜;並置職員若干人,協助辦理有關事宜。
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除由空中大學聘請專任或兼任教師擔任教學外,並得聘請專任或兼任導師若干人,負責有關學生課業指導及生活輔導事宜。
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除由空中大學聘請專任或兼任教師擔任教學外,並得聘請專任或兼任導師若干人,負責有關學生課業指導及生活輔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