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全修生具有學籍,須年滿二十歲,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經入學試驗及格者始得入學。
全修生每學年招生名額,應報請教育部核定。
選修生修滿四十學分成績及格者,視為有第一項之同等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