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本大學採學分制。
選修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八學分。
全修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為五學分至十學分,前學期成績優異者,次學期得加至十二學分。其全部應修學分總數,應不低於一般大學最低應修學分總數,並由本大學報請教育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