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大學公開招生並經錄取者,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凡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大學碩士班公開招生並經錄取者,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凡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大學博士班公開招生,並經錄取者,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碩士班研究生修讀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之公開招生辦法由學校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同等學力標準及第三項之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分別定之。
凡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大學碩士班公開招生並經錄取者,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凡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大學博士班公開招生,並經錄取者,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碩士班研究生修讀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之公開招生辦法由學校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同等學力標準及第三項之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