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置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一人,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總務長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大學依前條第三項所設單位主管,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大學各單位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前四項各級主管遴聘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應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