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初聘、續聘期限及長期聘任資格等有關規定,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教師經長期聘任者,非有重大違法失職之情事,經系(所)務會議議決,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裁決,不得解聘或停聘。
教師不服解聘或停聘處置者,得向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教師經長期聘任者,非有重大違法失職之情事,經系(所)務會議議決,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裁決,不得解聘或停聘。
教師不服解聘或停聘處置者,得向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