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大學應設左列單位:
一、教務處:掌理註冊、課務、出版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及其他輔導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圖書館:負責蒐集教學研究資料,提供資訊服務。
五、體育室:負責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
六、軍訓室: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
七、秘書室:辦理秘書事務。
八、人事室:辦理人事事務。
九、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前項各單位得分組辦事。
大學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設各種研究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及其他單位,其辦法由學校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一、教務處:掌理註冊、課務、出版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及其他輔導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圖書館:負責蒐集教學研究資料,提供資訊服務。
五、體育室:負責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
六、軍訓室: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
七、秘書室:辦理秘書事務。
八、人事室:辦理人事事務。
九、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前項各單位得分組辦事。
大學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設各種研究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及其他單位,其辦法由學校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