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大學採學年學分制,其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學系實際需要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學系性質另增加實習一年。
大學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全部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成績較差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
大學各學系修業年限,應修學分數及依學生成績而增減其修業年限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