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大學各學系學生修業期滿,有實習年限者,並須實習完畢,提交研究報告,經考核成績及格,由大學發給畢業證書,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凡在大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試驗及格,得入大學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期滿經依規定考試通過,分別依學位授予法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同等學力之標準及報考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