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大學採學年學分制,其修業年限為四年。但得視學系實際需要延長一年至二年,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及師範生,須另增加實習一年。
大學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全部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成績較差,修業年限內不能修滿應修學分者,亦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一年。
大學各學系修業年限及應修學分數、學生成績優異或成績較差之標準,均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全部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成績較差,修業年限內不能修滿應修學分者,亦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一年。
大學各學系修業年限及應修學分數、學生成績優異或成績較差之標準,均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