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依本條例所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其受益證券採私募方式者,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